探视权
添加时间:2019-05-28 11:03:03
  1. 探望权中止或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孩子在离婚中一般会将其判给父母的一方,不和孩子一块生活的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且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虽然法律规定了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中止、终止的。

1、探望权的中止条件

a.  未成年子女不满2周岁的。b.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暴力倾向或正在受刑事处罚的。c.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精神病患者除外)期间。d.未成年子女在国外旅游或求学期间。e.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青少年违法行为或有赌博、吸毒等行为的。f.申请探望权一方系参加邪教组织的。g.未成年子女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

另外,由于种种原因,审判实践中不少离婚案件的双方丧失天良,以种种不符合法律的借口,坚决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法官针对此类案件权衡利弊后,强行判决一方抚养子女。由于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不符合公序良俗的道德风尚要求,因此,笔者建议,该行为亦属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之一。

2、探望权的终止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a.子女已满16周岁。b.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c.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d.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e.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f.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邪教组织的。g.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网友咨询一:探望权中止

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律师解答:

本权利的主体资格是孩子的父母提出,其他人不具备该资格

对于不与子女一起生活一方享有的探视权 是法定权利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身份权利,该权利的行使 有利于不与子女一起生活一方履行 对于子女的教育 关爱  抚养的权利义务以及情感诉求,有利于减少子女因为父母离婚而产生的家庭破碎感。对于孩子将来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的影响

在行使探视权的一方不存在赌博 酗酒 吸毒 暴力倾向 严重传染性疾病

等十分不利于探视的情形下 另一方提出中止探视的请求 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如果具备上述情形 可以暂时中止探视

在上述情形消除后 应当恢复探视!

网友咨询二:探望权中止的情形有哪些,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

探望权中止的情形有哪些,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律师解答:

婚姻法三十八条第二款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实践中可以有这些情形:

1、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

2、对未成年子女有遗弃、虐待、歧视或其他不尽教育、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健康;

3、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其他恶劣行为的;

4、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患传染病未治愈的;

5、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接触人群的;

6、滥用探视权;

7、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应中止探视权的事由。

网友咨询三:中止探视权

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对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能证明其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就可以申请中止,但只是暂时的,想永远终止是不可能的。另外,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中止对方的探视,这样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离婚后父母还能保持友好的交往,会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3、探望权的执行

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在美国,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对拒不执行判决、具有蔑视法庭情况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监禁,也可以在规定时间进行变更监护权的听证,取消监护人的监护权。有的州甚至还规定每次赔偿200美元,对于涉及子女监护权的制裁具体表现一是刑事责任:处罚款最高为1万美元或监禁1年。二是民事赔偿责任:对失去为孩子服务的机会所造成的感情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为使孩子恢复原状所花的费用。

关于探望权的执行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被执行人不能是子女,只能是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其次,还应考虑到探望权人若违反法律文书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应受到的法律制裁。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及我国宪法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抚养权利滥用而妨碍探望权的行为人实施拘留和罚款,我国亦应规定拘留的最长时间及罚款的最高数额。笔者建议: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处以3000元以内的罚款以明确对探望权执行罚款的最高数额,对拘留的时间定为1~15日等,以此达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亲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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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何行使探望权?探望权行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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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对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一、如何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

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网友咨询一:探视权方式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有什么?

律师解答:

探视权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明确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

网友咨询二:离婚后孩子探视权问题

我离婚一个月了,孩子判给了他,但他始终以各种借口不让我看孩子,如果他不让我看孩子,我什么时候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因为不懂判决书下来时没有详细看,今天才发现,规定我到他处探视孩子,这符合法律规定吗?已经过了上述期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探视权是法定权利

探视权是对方的权利,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你是小孩的法定监护人,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同意或不同意他把小孩带过去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网友咨询三:探视权方式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有什么?

律师解答:

探视权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明确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

二、探望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1、探望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况,主要以该方的方便为原则,探望时间不宜过长,探望次数不宜过多。探望方式上以双方在场较好,如探望一方要求带子女外出、脱离对方,应事先经书面确定或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2、探望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习惯、学习时间,结合双方的住所地,以选择子女所在地或幼儿园、学校或公共游玩场所为探望地,探视时间应适当加长,探视次数应较两周岁以下的加多,探望方式上可适当允许带子女外出,但不宜时间过长,地点过远。

3、探望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并考虑子女的生活、学习时间安排,考虑双方的住所地,选择适宜的地点,探视时间和次数以及是否允许带子女外出应以子女意见为主,并可以考虑在寒、暑假加长、加多探视时间及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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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探视权是一项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探视权可以就具体时间地点等内容进行协商,在行使探视权上注意多考虑子女的感受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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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探视权起诉状范本和书写规范

刘XX诉叶XX探望权纠纷起诉状

原告:刘XX

被告:叶xx

案由:探望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 (具体方案为:1、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六上午十点原告至被告处接孩子  回原告处,每周日上午十点送回被告处;2、每两年和孩子一起过一个中秋节、春节,陪同期限以国家法定放假期限为准;3、每年暑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  三十天,每年寒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十天;4、每年国庆节由原告连续共同 生活三天。)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经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约定:婚生女叶 乂抚养权归被告叶乂乂,原告有探视权,且只需提前一到两天告知即可探视。双  方离婚后,被告叶幻(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剥夺了 原告与女儿相处及女儿享有母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女儿身心的健康成长  极为不利。虽然原告与被告离婚,但是原告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女 儿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母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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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受法律的保护?

                   【案情回顾】

农民王大爷因老伴的早逝一直郁郁寡欢,辛苦务农与仅有的儿子相依为命,儿子结婚后孙子童童的出生,让王大爷欣喜不已,孙子断奶后,儿子儿媳提出想外出打工,王大爷便在乡下老家一人照看儿子,这一照顾便是7年。然而,一场车祸夺去了儿子的生命,悲痛不已的王大爷更是把所有的感情寄托在小孙子身上。后来儿媳再婚,觉得老人经常探望孙子,破坏了其正常的生活,便拒绝王大爷再次探望孙子,后因王大爷两年来未见过孙子,与儿媳又协商未果,便将儿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帮助自己实现对孙子的探望权。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大爷是否享有探望权,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大爷不享有探望权,隔代探望权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孩子的祖父因不具备探望权主体资格而不享有探望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大爷享有探望权,隔代探望权应受法律保护。虽然法律上祖父不是探望权的主体,但本着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原则,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应适度扩大探望权主体,保护隔代探望权。

【评析】

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保护隔代探望权的正确行使,不仅能促进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减轻童童的生活孤独感和家庭破碎感,还能延续老人的血缘亲缘,平抚失去家人的心理创伤,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隔代探望,使祖父母也成为探望权的主体,这样从童童角度考虑,亲情的维护有利于健全良好的人格,增加了社会存在感和自我归属感,有利于童童的身心健康。同时,对老人也是心灵的慰藉,给老人带来生活的希望,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做出判决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充分考虑被告抚养儿子童童的实际情况,可利用节假日或寒暑假放假时间适时适用。探望权期间,如果存在对童童成长不利的行为,可适时中止探望,以保护童童的身心健康。

此外,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无锡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7月8日下午在无锡市北塘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探望权,判决老人在孙子十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7月9日  《江苏法制报》)

探望权通常是由离异夫妻中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明文规定,但面对失独老人,无锡北塘区法院判决支持失独老人对孙子女的探望权,笔者认为,该判决不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反而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关怀,传递出法治的温度。

众所周知,失独老人失去独生子女,不仅失去了物质上的养老保障,精神方面的创伤可能远甚于物质上损失,作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新问题,失独老人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养老问题也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重视。精神方面的养老问题,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就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与子女、孙子女的见面、相聚是满足老人精神需求的重要形式,这也与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观相符。而对于失独老人而言,在失去独生子女后,其通过看望孙子女寻求精神方面慰藉的需求往往比普通老人更为强烈,因此,面对失独老人要求探望孙子女的诉求,不能简单地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予以驳回,否则只能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无锡北塘区法院基于家庭成员对老人的精神养老负保障义务,判决失独老人对孙子女享有探望权不但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考虑中国的家庭伦常,彰显了法律背后的人性关怀。

此外,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角度考虑,失独老人也应对孙子女享有探望权。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失独老人的孙子女对失独老人的遗产往往享有代位继承权。在代位继承遗产的同时,以赋予探望权的形式保障老人的精神养老需求,也符合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要求。而保障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权只要方法方式得当,也不会对孙子女造成不利影响,无锡北塘区法院判决老人在孙子十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就较好地兼顾了双方利益。

无锡北塘区法院的判决虽然仅对个案有法律效力,但判决背后透露出法律价值判断与人性关怀却具有标示性意义。面对日益凸显的失独老人问题,法律不能袖手旁观,不但要通过一份份有温度的判决传递出司法的关怀,更应在立法层面切实保障失独老人物质与精神方面的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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