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添加时间:2019-05-28 10:53:44
  1. 丈夫去世 婚前财产现任妻子与前妻子女谁有权继承?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宋玉涛离异后,经人介绍与单身的秦娜相识恋爱,不久便共同居住生活。2002年6月26日二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2月份起,丈夫宋玉涛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患有多种严重疾病,遂住院治疗。在丈夫住院期间,秦娜一直对其悉心照顾,直至丈夫病情好转出院。出院后,秦娜和宋玉涛前妻所生的子女,均对宋玉涛护理有加。2006年6月份,宋玉涛病情突然恶化,经医治无效于6月20日去世。

宋玉涛去世后,留下住房一套。秦娜认为自己是宋玉涛的妻子,在其生病期间对其细致照顾护理直至丈夫去世,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要求继承丈夫的房屋产权份额。但是,三继子女共同辩称,此房屋是其生父宋玉涛与生母于红的共同财产,属生父与继母的结婚前的财产,因此继母无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娜和三个继子女都是宋玉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宋玉涛的财产均有继承权。位于本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是宋玉涛与前妻于红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宋玉涛所有。同时,因为于红先于宋玉涛去世,故她的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宋玉涛和三个亲生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宋玉涛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共计八分之五。对这部分财产,秦娜和三个继子女共享继承权,对宋玉涛前妻于红的财产部分秦娜则无权继承。法院遂依法做出判决。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秦娜对丈夫遗留的房产有无继承权,实际上涉及的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认定问题。

在我国,财产继承制度中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主要的继承方式。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或者是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依法不能认定的,适用法定继承。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来分配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故又称无遗嘱继承。

适用法定继承就必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义务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婚姻法》也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在本案中,秦娜和三位继子女均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他们对宋玉涛遗留的财产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三位继子女以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房产系亲生父母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继母继承的主张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另外,《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基于上述规定,秦娜在继承宋玉涛的遗产时,不仅可以要求与三位继子女同等的继承份额,而且还可以要求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确定了秦娜的法定继承权,她的继承份额应当怎么确定呢?是不是她和三位继子女平均分配该房产,各得四分之一呢?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在确定继承人各自的继承份额时,首先必须对宋玉涛遗留房屋的财产归属做清晰的分析。该房屋是宋玉涛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他们两人各占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值。但是,宋玉涛的前妻去世较早,因此,她那一部分产权,应由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宋玉涛和他的三个子女继承,各得房屋总产值的八分之一。因此,至宋玉涛去世时,他拥有该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五。对这部分财产,秦娜和三位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他们各自可以继承四分之一的产权额。当然,秦娜还可以依《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法定事由,要求适当多分。但是,对于该房屋剩余的八分之三的产权额,则在宋玉涛的前妻去世时,已由她的三个子女继承。因此,对该部分房产,秦娜则没有继承权。

综上所述,对案情的分析已经事实清楚了。该人民法院对本案中当事人有无继承权,应当继承多少的份额,认定也是正确的。

 

-------------------------------------------------------------------------------

 

  1.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继承同居财产吗?同居财产如何继承?

很多人都咨询律师,同居期间一方死亡,我国法律规定另一方可以继承其财产吗?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不能继承其财产的,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但是有些情况下,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可以继承其财产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哪些情况另一方可以继承财产。

一、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继承

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登记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可知,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二、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的情况

(一)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二)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

三、同居期间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

网友咨询一:有关同居财产分割如何继承?

我的朋友今年55岁了 离异 两年前认识个朋友 未登记在一起结伴生活 现因生活习惯不同 分居了男方 想要点财产 请问律师他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

由于他们不是合法夫妻,所以他们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及其划分问题。如果不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其他雇佣、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那么,就难以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你朋友主张财产权利就没有事实根据。

网友咨询二:两人长期同居,财产应如何继承?

母亲去世后,父亲将房子给我(有房屋买卖收据)。后该房动迁,父亲欲与现在的女友一起回迁新房。若两人不登记结婚,父亲去世后,该女是否有该房的居住权?我对该女是否有赡养义务?该女的子女是否对该房有继承权?我本人长期在海外居住。

律师解答:

针对这个问题,要看父亲与该女子什么时候在一起的,是否能构成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如果构不成,那该女则无权请求法律保护她,她无居住权,她对你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情况下,你也无赡养其义务。她没有继承权,她的子女和你父亲没有关系的话,也不会享有继承权。建议你依据房屋买卖收据,要求你父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网友咨询三:双方相继离婚后同居,财产该由谁来继承?

父母离婚后不久,父亲在外面又结识一位在一起同居。两人一起做服装生意,由于意外导致父亲车祸去世,打点父亲丧事时意外发现父亲有一张50万元的存折,随后便将钱全部取出。继母提出这笔钱是自己和父亲共同打拼所得,是作为生意上的周转资金以备不时之需的,我不能擅自拿走。然而我觉得自己是父亲唯一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所有遗产。我该怎么做?

律师解答:

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因此,你和继母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亲的遗产应由继母、儿子共同继承,各半享有。

 

-------------------------------------------------------------------------------

 

  1. 夫妻之间能相互继承遗产吗 遗产继承权具体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五,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  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单独继承。

第六,《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

 

  1. 丧偶儿媳尽孝心可以继承公婆遗产吗?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提倡尊老、爱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但现实总是那么残酷,很多人不仅不赡养父母,有的还虐待甚至遗弃父母,相反的是很多作为没有血缘关系的儿媳妇,即使已经丧偶,却仍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如果老人去世,那么尽了孝心的儿媳可以继承公婆遗产吗?

丧偶儿媳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我国继承法按照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远近规定了继承人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无权继承。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儿媳和女婿不仅在丧偶前与公婆或岳父母共同生活尽赡养义务,而且在丧偶后仍然继续赡养公婆或岳父母,为鼓励这种良好的道德风尚,我国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实践中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二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以上二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不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更好的理解上述问题: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丈夫已经去世多年,婆婆长期以来一直是和王女士还有丈夫一起生活,因此在丈夫去世后,自己仍然照顾婆婆的日常生活起居,直至婆婆去世。婆婆共生育3个孩子,除了王女士丈夫以外,其他两个子女还在世,且王女士和丈夫生育两个子女,王女士婆婆死后留下一笔遗产。对遗产继承有疑惑的王女士来咨询自己能否继承婆婆的遗产?婆婆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律师点评】

丧偶儿媳在公婆去世后,是否享有继承权?

(一)、首先要看被继承人即王女士的婆婆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指定继承或者遗赠。

1、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明确了她死后财产的分配,则需要尊重王女士婆婆生前所立的遗嘱。

2、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并没有分给王女士遗产,而王女士经常性照顾婆婆日常起居的行为,能够符合“酌情分得遗产”中的“继承人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情形,则王女士可以请求适当分得婆婆的遗产。

3、如果王女士婆婆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所立的遗嘱无效,在具体衡量适用法定继承情况下,来考量作为丧(二)、王女士对于婆婆符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条件时,能够作为婆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婆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之规定,如果王女士对婆婆生前照顾生活起居行为,是长期、经常性的,并且在生活上对婆婆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或者在经济上对婆婆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的,则可以认定她对婆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就能够作为婆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且王女士对婆婆遗产享有继承权利时,也不影响她的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她婆婆的遗产。

(三)、在适用法定继承情况下,王女士婆婆的遗产大致分配如下:

1、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王女士、王女士婆婆的其他子女,还包括共同代位王女士丈夫继承的两个子女,都能够分割继承王女士婆婆的遗产。

2、王女士婆婆遗产份额的具体分配,由继承人之间协商确定,如果在没有特殊照顾的情况下,遗产应按照四份来进行分割:王女士1份、婆婆的在世俩子女各1份、王女士的两个子女共代位继承1份。

3、如果王女士举证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婆婆一起共同生活,则分割遗产时,王女士可以多分。

网友咨询一、丧偶儿媳能继承公公的遗产吗?

我姐夫2009年因病不幸去世,姐姐带着一个女儿独自生活,与她的公婆也没有什么接触,只是她的女儿偶尔会去探望一下两位老人。前几天,姐姐听说她的公公因病去世,留下来两套房子。请问,我姐姐能否继承她公公的遗产?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上述规定,你姐姐如果对公公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公的遗产。可是你姐夫去世后,你的姐姐带着孩子独自生活,并没有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你的姐姐没有资格对老人的财产进行继承。但是你姐姐的女儿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老人的财产。

网友咨询二、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因公公瘫痪在床,我与丈夫结婚后便与公婆生活在一起,共同照顾二位老人。2010年丈夫意外死亡,我带着两岁的儿子仍旧与公婆生活在一起,并承担起了照顾二位老人的全部责任。2014年公公去世,婆婆想分割房产,公公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问:我作为儿媳是否有权继承公公的遗产?

律师解答: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办理,首先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为了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本案中,白女士的公公生前未立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则公公遗留的房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由公公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而白女士与丈夫结婚后一直照顾公公,并在丈夫去世后承担起照顾公公的全部责任,你对公公已经尽了赡养义务,所以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公遗留的房产。

网友咨询三、儿媳有无继承权?

请问儿媳有无继承权?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律师解答: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继承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并且,不管他们是否再婚,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上一篇
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