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添加时间:2019-05-28 10:51:41
  1. 遗嘱公证的流程是什么?遗嘱公证需要注意什么?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是避免财产纠纷的重要措施,遗嘱公证则是避免遗嘱无效的最佳选择,具体的遗嘱公证流程和注意事项,下文中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遗嘱公证的流程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遗嘱是做出者最后的安排,应该得到重视,因此,本文中怎么进行遗嘱公证,希望能够帮到有这方面需求的人。

二、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

1、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5、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网友咨询一、立遗嘱需要公证吗?

我想立自书遗嘱,不知道怎么写才有效,也不知道需要不需要见证人?

律师解答:

自书遗嘱就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来写,不触及宪法大纲的都是有效的。有见证人当然最好,遗嘱的效力也会加强。但是法律效力最强的就是公证遗嘱,如果方便的话可以找人公证,也可以找见证人。

网友咨询二、公证遗嘱签名

公证遗嘱需要几个公证人员签名?细则是什么

律师解答: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网友咨询三、遗嘱公证大概要多少费用?

我在上海,有两套价值五百万的房子想立遗嘱给姐姐的小孩,不知道公证费多少?

律师解答:

遗嘱公证费用各地不尽相同,遗嘱公证收费大约在100元-400元之间。遗嘱属于一种个人声明,不发生财产转移的效力。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继承人需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转名。继承权公证费按办理继承时房屋价值的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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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遗嘱无效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所以遗嘱的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遗嘱继承能否按照遗嘱顺利进行,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遗嘱无效的情形

1、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时候,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结合的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而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以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单方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生前对继承人或遗赠人一般也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即使是附义务的遗嘱,其义务也不能与遗赠抚养人的义务相抗衡,因此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2、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根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具有遗嘱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但在后来有了行为能力,或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在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他们的遗嘱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吃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全部无效。

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遗嘱人生前对自已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

6、对不属于自已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遗产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已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如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不能依遗嘱人的意思进行处分;再如保险金,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遗嘱人就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另行处分。

7、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的失效

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对遗嘱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的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8、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主动放弃继承权,是法律允许的,自然使遗嘱的该项处分失效。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某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这一部分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9、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我国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即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是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清偿债务,致使遗嘱继承失去意义而实质上失去效力;如果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依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10、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遗嘱继承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并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并不能由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但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于遗嘱已经生效,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此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性质完全不同。

11、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

为保证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另外口头遗嘱还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遗嘱失效。如果欠缺以上形式要件,会导致三类遗嘱失效,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遗嘱无效的处理原则

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第2步,即在确认为有效遗嘱或者部分有效的遗嘱中,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或有效部分,择优选取出应当适用的那一份遗嘱或遗嘱那一部分。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再简化一下对于先后多份遗嘱的具体处理原则: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网友咨询一、于遗嘱中部分无效的提问

我父亲留下一份遗嘱(他已去世),遗嘱里将一套房子全部留给我继母(房子是两个人结婚后买的),还有一些单位返回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共4.8万,各自分给继母(没有工作,但是父亲为她买了养老保险)、我和妹妹(刚参加工作,未婚)和爷爷奶奶。分配是这样的:我和妹妹各一万,给爷爷奶奶五千元,其余给继母,但是我继母不同意这份遗嘱(她想要的很多),我们协商了多次,也没有结果。于是她向法院起诉。我和妹妹请的律师去找法官谈,法官说遗嘱里我父亲对房子的分配是有效的,房子是他和我继母的共同财产,他将他的那部分给了我继母;遗嘱里对于我父亲生前单位里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的分配是无效的,因为这部分也是父亲和继母的共同财产,所以父亲只有权利分配属于他的那一半,属于继母的那一半他是没有权利分配的。那么我想问:遗嘱中无效的那部分,其中有一半是我父亲的,即2.4万,是否仍可以按照我父亲的遗嘱分配?即先给我和妹妹各一万,再给爷爷奶奶,最后给我的继母?

律师解答:

对于遗嘱部分无效的,其法律效力是: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你父亲对属于你父亲的财产的分配是从一开始就是没有效力的。

那么按法定继承来办的遗产,是依据平分原则来处理的,而不再依据你父亲遗嘱中对遗产分配的比例来办。即2。4万由你,你妹,你继母,你爷爷,你奶奶五个人平分。

当然,如果你爷爷奶奶有特殊原因,你继母在你父亲生前没有尽扶养义务等。法律上是可以多分、少分的。这个就由法院依据你们家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网友咨询二、写遗嘱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父母近70岁,都健在,由于父亲在外包养小三,并共养2个男孩。母亲考虑到多年的感情以及暂未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暂不敢起诉,现打算定下遗嘱,将她的财产给女儿继承。女儿是父母领养的。请问写遗嘱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的?

律师解答:

遗嘱更重要的是法律效力的问题,目前的法律规定下,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因此建议老母亲去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明,财产的证明等等。可以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在去世后留给女儿(不论是否为领养)。

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那么,就要注意其内容一定要是自己考虑委托之后的,并且只能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果以后需要再改动遗嘱的话,只能再去公证新的遗嘱。

网友咨询三、老人生前立遗嘱,怎样才会起到法律效力?

如果外人想用手段骗取老人的财产,我如何保住自家财产?老人生前要立财产遗嘱是需要证件才能生效  还是有司法公证人员在场,听到老人的真实意愿不需要证件就能生效成立呢?

律师解答:

首先,奶奶生前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老人要把老家楼房的铺面给你堂哥继承,但该铺面的产权人必须是奶奶个人所有。如果该铺面是全家人共有,奶奶只能把应属于她个人的份额赠给堂哥。奶奶把其他共有的份额一并处分是无效的。

其次,如果父母及其他法定继承人认为这份遗嘱不是奶奶亲笔书写,可以设法找到她生前的笔迹来对遗嘱进行鉴定。如果怀疑是二叔代写或模仿所写,也可以要求鉴定是否二叔所写。如果是二叔所写,作为利害关系人是不能为奶奶代写遗嘱的。此外,按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而且不能是继承人或者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假如能认定是二叔书写,即可认定这份遗嘱无效。

第三,要弄清这份遗嘱的真实情况,建议设法找到那个见证人。如果因继承无法协商解决要打官司,可出具相关情况说明,证明当时见证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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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常见的遗嘱瑕疵有哪些?订立遗嘱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在很多继承纠纷中,有的继承人会质疑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清醒或者对方所提交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字等等的问题,所以为了避免因继承人怀疑遗嘱的有效性而产生继承纠纷,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订立遗嘱时的一些注意事项,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常见的遗嘱瑕疵

第一、变更遗嘱的方式欠当。

遗嘱订立后,在立遗嘱人死亡前,继承人就被继承人的财产重新达成分配协议,立遗嘱人对此情况知晓且未提出异议,但立遗嘱人没有根据分配协议重新立遗嘱。

第二、 由继承人代书遗嘱。

实践中,存在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担当代书人、 2 个以上邻居见证、遗产归代书人以外的继承人继承的情况。尽管遗嘱内容确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

第三、遗嘱未注明订立时间。

遗嘱上没有注明准确时间,包括未注明或者仅注明年、月,事后难以查明立遗嘱的确切时间,导致当事人对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存在数份遗嘱时该份遗嘱是否系遗嘱人最终的意思表示等问题发生争议。

第四、未当场制作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要求“在场见证”。有的案件中,见证人见证了立遗嘱人口述遗嘱的过程,而代书人回家后制作书面遗嘱,数日后见证人再见证宣读遗嘱的过程,导致代书遗嘱的制作过程没有在见证下当场进行。

二、订立遗嘱需要注意什么

公民订立遗嘱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遗嘱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且不能超越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

2、遗嘱形式要符合法定要件。

遗嘱的种类包括多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类,每种遗嘱法律均规定了具体的形式要件。实践中因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非常常见,如代书遗嘱没有其他见证人签字或没有订立遗嘱人签字;录音遗嘱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再次订立书面遗嘱等。

3、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签字的可辨识度也是订立遗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一些继承纠纷案件中,部分继承人往往会质疑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清醒或者对方所提交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亲笔签字,因此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尽量采用现场录音录像的方式,或由其他无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见证,具备条件的,最好采用公证方式订立遗嘱。

4、妥善管理遗嘱。当老年人在世时遗嘱外泄往往引起家庭矛盾,而在老年人过世时遗嘱丢失或遭人恶意损害又违反老年人意愿,所以应该谨慎妥善的保管遗嘱。可以指定信任的人保管遗嘱,也可以选择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这样公证处和律所都有存档,以备查证。

网友咨询一、如何证明遗嘱有瑕疵?

老人现在年事已高 意识一会清楚一会糊涂 就比如昨天发生的事有时第二天完全不记得 但有时过去发生的事又非常清楚。老人前几年找过一个后老伴  这个后老伴品行非常不好。现在我们做儿女的担心 假如老人以后完全糊涂了 后老伴会诱骗老人写下遗嘱骗取财产。因此麻烦想咨询一下 假如后老伴将来真的诱骗老人写下遗嘱  我们如何才能证明遗嘱无效、有瑕疵?现在到医院开证明 是不是能够证明以后立下的遗嘱都是有瑕疵的、无效的呢?

律师解答:

您好!现在到医院开证明,不一定能证明以后老人所立的遗嘱都是无效的。  建议您去和老人沟通,让老人在意识清醒的时候按照自己的意愿立下遗嘱,并对遗嘱进行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老人立下公证遗嘱后,即使以后再立下遗嘱(只要之后的遗嘱没有进行公证),都只能以之前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但是,也要预防老人在意识不清楚的时候转移财产,如果老人的行为使遗嘱中所确定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发生了所有权转移的,会推定为老人对遗嘱进行了变更,以后要证明老人转移财产时意识不清醒会有些麻烦。

网友咨询二、这样的自书遗嘱有瑕疵吗?有法律效力?

这是一份留有两人“签名”的自书“遗嘱”, 一人注明时间。  内容是说两人中无论那个先死,死的人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对方。作生活费。得到得的人享有主权。子女不得干涉,原因是物价高,两人中的一人死后,活着的人就无法生活(因经济),“遗嘱”说“两人生活的水平是基本温保,有时是生活在最低贫困线  ”。男的是离休干部收入较高。没有长期住院或卧床不起。从不聚赌,没有外债,生活简朴,家务事自己做没请过保姆。家里有一定积蓄。女的是退休工人收入较低。写的原因与他的现实生活完全不符。2006年男的过逝时。双方家人表示无遗嘱,女的还对男方的子女说:“看嘛,这下好了?你爸就是犟,我两年前就喊他写。他就是不写”。女的一直住在那房里到2009年  。2009年女方突然拿出一张1997年他们俩一起写好的“遗嘱”。男的在世时,对自己的子女非常热爱,关系亲密。子女对父亲在病重期间进行护理。进ICU后他的现在的妻子将他的身份正、照片丢出来后不再来。每天四次熬营养液每天治疗用药的签字、直到骨灰回老家。安葬。也不到场。都是他的亲生女尽的孝道。女的对自己子女好。两家子女关系不好。请问这样的”遗嘱“有效吗?对男的子女公平吗?

律师解答:

你可以进行笔迹鉴定,如果是死者的那就有效。如果不是就无效。再说就是现在女的拿出来那个遗嘱已经没意义了,最多是1年,06年就过世了到现在已经3年,视为其自动放弃继承。

网友咨询三、立遗嘱的时候要注意哪些事项,见证人最少为几个?

我奶奶名下有一套房产(有5间),想立遗嘱给我和我姐姐,每人两间半,不知道可不可以这样分,在立遗嘱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解答:

1、最好你奶奶亲自书写遗嘱内容,并附上亲笔签名,日期,遗嘱要明确表达死后财产的归属问题,不要有模糊的表示。

2、如果自己书写有困难,可以找人代写,但是签名要亲笔。非自书的遗嘱最好有2人以上的见证,见证人不能和遗嘱的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最好不要是亲戚,可以委托你奶奶的朋友,或者居委会主任,村长,村干部等等。

3、涉及房产分配的遗嘱最好去公证,这样法律效力最高,也最有效。虽然要花点钱,但是省的以后麻烦。因为今后房产继承过户还是需要公证这个环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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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何撤销己订立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撤销如何办理?

遗嘱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主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行为,理所应当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并非所有的撤销意思表示都能发生遗嘱撤销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工程遗嘱的撤销,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如何撤销己订立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撤销如何办理的具体内容。

一、如何撤销己订立的遗嘱

依照《继承法》,公民可以自由地订立遗嘱,处分自己死后的财产;也可以随时随地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撤销遗嘱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用一定的方式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遗嘱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原订立遗嘱的公证机关或原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作出撤销或变更原遗嘱的声明。

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原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在撤销时,仍需要原公证机关办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原公证遗嘱。

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二、公证遗嘱的撤销

1、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之必要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应及时受理办结。

2、《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公证处申请撤销原公证遗嘱即可。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公证遗嘱的撤销的相关问题:

公证遗嘱撤销后其余遗嘱的效力

【案情回顾】

李某生前曾立有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一份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在前,公证遗嘱在后,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李某去世前主动至公证处撤销了公证遗嘱,但后来未再设立其他遗嘱。

【意见分歧】

关于李某的遗产如何继承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理由为:公证遗嘱撤销后自书遗嘱的效力不能恢复,且张某后来未再设立任何遗嘱,故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遗产。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自书遗嘱处理。理由为:公证遗嘱撤销后自书遗嘱的效力自行恢复,此时该自书遗嘱为法律规定的“最后一份遗嘱”。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证遗嘱撤销后自书遗嘱的效力如何,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1.遗嘱变更和撤销的实现

遗嘱系单方法律行为。遗嘱设立后,遗嘱人可凭单方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遗嘱,但应根据遗嘱的不同种类作出相应形式的变更或撤销。比如,对于自书遗嘱的变更或撤销,遗嘱人可在后一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中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或作出明确撤销前一份遗嘱的意思表示。但法律对于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则比较严格,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最适宜的是也采取遗嘱公证的形式,由遗嘱人立新遗嘱,表明原先所立遗嘱变更或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具有很强的对世性,单方行为生效后对行为人具有较强的拘束力,发生遗嘱变更时,数份遗嘱均为有效,只不过应按法律确定的规则选择效力最高的遗嘱;而发生遗嘱撤销时,被撤销的遗嘱自撤销的意思表示生效之日起即失去法律效力,对遗嘱人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2.公证遗嘱设立及撤销后自书遗嘱的效力

本案中,自书遗嘱在前,公证遗嘱在后,公证遗嘱的内容只是与自书遗嘱的内容相抵触,换言之,公证遗嘱并未明确表明撤销自书遗嘱。公证遗嘱设立后,自书遗嘱的效力始终是存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四十二条“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的规定,此时自书遗嘱的效力低于公证遗嘱,如该公证遗嘱未被撤销的话,应按其分配遗产。相反,那种认为“内容相互抵触的公证遗嘱撤销了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的效力自公证遗嘱生效时即行终止”的观点,是对单方法律行为变更与撤销效力的误读。李某仅是用公证遗嘱变更了之前的自书遗嘱,在没有明确的撤销意思表示情况下,不能推定自书遗嘱自动为公证遗嘱所撤销。

李某撤销公证遗嘱后,公证遗嘱的效力自始归于无效。根据《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顺理成章成为其存留的唯一遗嘱,也即“最后所立的遗嘱”,自书遗嘱的效力也随着公证遗嘱的撤销而自然“恢复”。但这种“恢复”并不是从无效到有效的转变,而是从低效力向高效力的转变。

3.李某撤销公证遗嘱之真意探求

李某在公证遗嘱中作出了与之前自书遗嘱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对自书遗嘱中遗产安排的一种变更。后来,李某主动撤销公证遗嘱,证明其对上述变更的否定。但这种否定并不必然是对自书遗嘱内容的一种再确认,必须综合李某的行为进行考量,探求其内心真实意思。李某撤销公证遗嘱后,未再设立任何新遗嘱,也未对之前自书遗嘱的内容作出任何改动,笔者认为,这从反面印证了李某想将遗产安排“恢复”到自书遗嘱中的状态,是一种“否定之否定”。从李某设立遗嘱以充分表达自身意志的能力来看,如果李某有第三种遗产分配方案,其设立新遗嘱的可能性大于其不设立新遗嘱的可能性。李某现在未设立新遗嘱变更自书遗嘱,依反对解释,李某应该没有第三种遗产分配方案,从而间接证明李某对自书遗嘱内容的再确认。

网友咨询一、正的遗嘱一定要撤销才能做第二次公正吗?

老太太被儿子带着做了份遗嘱公正,完了就开始对老太太不好了。老太太很生气,想再立一份遗嘱,老太太想撤销遗嘱,去公证处问,公证处的人说了好多条件,包括要去地区级的医疗单位做鉴定,老太太今年都90了,身体条件不允许长途跋涉了,前面公正的遗嘱没撤销。如何再立一份有效的遗嘱?

律师解答:

可以再立一个遗嘱,并且去公证处公正就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网友咨询二、公正遗嘱撤销

公正遗嘱说明永不撤销那么还能撤销吗?

律师解答: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网友咨询三、已公证后的遗嘱能随意更改吗?

我想问下,产权是我跟我爸的,如果已公证房屋遗嘱后,我爸又重新去立遗嘱更改内容,是不是已公证的房屋遗嘱会无效,而重新立份遗嘱时我需要到场啊?

律师解答: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要想使已经公证的遗嘱发生变更的效力,只有再进行公证。因为数份公证的遗嘱,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遗嘱公证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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