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添加时间:2019-05-28 09:56:17
  1. 未达到法定婚龄,谎报结婚年龄骗取结婚证的,其行为应如何处理?

【案情】

       张某某(女方)和王某某(男方)于2001年7月26日经朋友介绍相识,相识后彼此之间互相产生了爱慕之情,并于次年4月23日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

可婚后生活好景不长,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甚至发展到拳打脚踢的地步,夫妻之间的感情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结果双方只在一起生活了3个月,张某某即收拾东西返回其娘家居住。后来张某某在王某某的姐姐劝说和请求下,重新回到王家,与王某某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两人仍是口角不断,而且时常还是以拳头相见。

2003年3月的一个下午,张某某从集市上赶回家中,但见房门紧闭,又没有在外面上锁,门却打不开。她一气之下破窗而入,发现丈夫王某某正和一个女人躺在床上。她严厉斥责丈夫的不道德行为,反而又遭到丈夫的一顿拳头。张某某气愤之极,遂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张某某诉称,自从2001年7月26日和王某某结婚以来,没有过几天好日子。王某某不仅有酗酒的恶习,而且时常对自己以拳头相见,2003年3月又发展到与别的女人鬼混。自己已和王某某的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王某某离婚。

王某某辩称,自己与张某某两人性格不合,婚前认识不久,便在父母的逼迫和张某某的要求下与其结婚。而自己又比张某某小4岁,是父母谎报年龄使自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自己与张某某之间本来就没有什么感情,再加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对张某某更是不能忍受,故同意离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利用谎报结婚年龄的欺骗手段取得的,而且2002年4月23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时,王某某当时只有19周岁。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双方之间的婚姻登记无效,结婚证依法收回;

二、解除双方非法同居关系;

三、双方财产,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后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平分。

法律问题:

1、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对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做了哪些规定?

2、当事人故意隐瞒结婚年龄领取了结婚证书,其婚姻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评析:

一、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男女双方系完全自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本人。因此,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括以下几点含义:

第一,它强调了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应摆脱金钱或者其他社会权力的控制和影响。

第二,男女双方的结合应当是以真挚的爱情为基础。法律为这种婚姻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三,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系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系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在本案中,王某某与张某某结婚时间不长,双方没有深入的了解,彼此之间没有感情基础可言。在领取结婚证之前,王某某对张某某了解不多,后来只是在父母和张某某的要求下勉强同意与张某某结婚。由此可见,张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结婚登记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双方完全自愿这一首要条件。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年龄,即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在此年龄以上才可以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婚。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结婚将引起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产生、亲属关系的变更、家庭结构的变化、人口的再生产等一系列社会后果,因此,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事”,而且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对这一规定,应做如下理解:法定婚龄是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它不一定是人们的最佳结婚年龄,更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所以法律在规定了法定婚龄的同时又做了关于提倡晚婚晚育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效力。在实践中,凡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宣布该婚姻无效,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要求。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此条明确表明了“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结婚当事人禁止重婚既是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要求,也是结婚的一个重要要件。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始得再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二、在本案中,张某某和王某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双方隐瞒了真实的结婚年龄骗取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应归于无效。

在本案中,张某某和王某某在婚姻登记时,故意隐瞒结婚年龄,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顺利地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取到结婚证书,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在本案中,张某某和王某某在登记结婚时,王某某的真实年龄为19周岁,没有达到我国法定的最低年龄。显然与我国的婚姻法不符。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在本案中,张某某和王某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双方隐瞒了法定婚龄这一重要的事实情况,按照《婚姻法》解释(一),到起诉时(即2003)年,一方仍未达到结婚实质要件。因此该婚姻登记行为应该视为无效的登记。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张某某和王某某之间的结婚登记应当归于无效,主要是因为他们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由于当事人王某某在结婚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必备条件,所以他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故在本案中,王某某在结婚时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的关系应当视为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婚姻登记机关收回其婚姻登记证明,并解除他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所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张某某和王某某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并通知婚姻登记机关收回其结婚证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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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么是婚姻自由?结婚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婚姻自由

(一)何为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

1、《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首项原则性规定,婚姻自由包括两个方面: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指有婚姻行为能力而无配偶的公民,依法享有和异性公民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包括在不违背法律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决定是否结婚、和谁结婚、什么时候结婚的自由。离婚自由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地解除婚姻,禁止其他任何个人、单位阻碍和干涉。

4、《婚姻法》通过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及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规定保障婚姻自由。但是,婚姻自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例如,不得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禁止重婚等强制性规定;离婚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诉讼离婚必须经法院判决并生效,协议离婚必须对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妥善安置并登记等等。否则,该行为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看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

小张和小王在一饭店打工期间相识并相恋结婚。经过一段时间深入了解后,王某认为两人的性格不和,遂提出离婚。小张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如果王某与他离婚,就杀死她一家,并多次在饭店殴打小王,小王无奈求助司法所,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小张同意和小王好好谈谈,并保证不在找小王的麻烦,尊重小王对婚姻的意见。

《婚姻法》第2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不仅仅包括一般人理解的恋爱、结婚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和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意义,二者都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重要权利。

为了更多地保护社会上相对弱势的群体在婚姻方面的自由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别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同时,《刑法》也规定了对严重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即第257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友咨询:没有户口本不能领结婚证是否说明我国基于法律的婚姻自由尚未实现?

王力和刘甜想结婚,可是双方父母都不同意。他们自己拿身份证去结婚登记处。被告知需要户口本,而户口本被父母藏了起来。他们不是没法按自己的意愿合法的结婚了?  那么这不是留下了一个“包办婚姻”的bug?  唯一不同的是,过去子女必须听父母的,现在是双方同意才能结婚,仍然是违背了婚姻自由权里“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这一条解释?

婚姻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不受法律约束,法律的约束不仅体现在实质要件上的约束,还体现在程序上的约束,登记结婚需要带领户口本这是法律对结婚登记的程序上的要求和约束,并不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

可以带自己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去户口管辖的派出所说户口本丢了要求重新打印户口本,一般都会打印,因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肯定是成年人的,有民事能力;如果派出所不打印户口本,那就问其需要什么材料(一般就是需要村委会/居委会出具一个户口本丢失的证明盖章即可),准备好材料重新去打印就行,然后剩下的事就水到渠成了。

二、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禁止条件

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1、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2、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3、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4、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5、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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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证件?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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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登记结婚的证件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 ( 领 )  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 ( 领 )  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更好的认识上述问题:

【案情回顾】

2010年10月,王丹与雷大海一起打工时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2011年5月,在与家长见面后,遭到家人反对。王丹和雷大海便瞒着家人在外同居。由于王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雷大海为达到与王丹领结婚证的目的,2012年年初,雷大海通过不法途径为王丹办理了假身份证,将王丹的出生年份从1994年2月27日改为1989年2月27日。2012年1月19日,两人用假身份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3月11日,王丹生下一男孩。孩子满月后,王丹被家人接回,王丹于2013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宣告婚姻无效。王丹用假证结的婚有效吗?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登记双方存在该四种情况中的一种的,属于无效婚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在登记结婚之时,王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在王丹起诉离婚时,王丹仍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的情形并未消失,为此王丹与雷大海之间的婚姻无效。

王丹父母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于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  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民法上的“近亲属”,是指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此,王丹父母可以在王丹未满20周岁时向法院申请宣告王丹与雷大海之间的婚姻无效。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网友咨询:结婚登记在什么地方办理

现在怀孕了,又不想打掉小孩,我要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可以办理吗?在什么地方办理,要那些手续?

到当地民政局登记,现在办准生证要在怀孕一个月后才可以办的,或者是在分娩后60天内补办也可以,不会罚款的。 你现在先领结婚证,再领准生证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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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何确定婚姻登记管辖?如何办理异地婚姻登记手续?

一、如何确定婚姻登记管辖

我国的婚姻登记管辖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为了更加简单明了的了解上述问题,我们来看一则婚姻登记瑕疵之登记机关越权管辖的案例:

关于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国《婚姻登记办法》具体规定,登记时,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如果违反此规定,婚姻关系效力如何呢?当事人应该怎么办?法律没有给出直接的答案,唯一有关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众所周知,行政诉讼只能解决“婚姻登记”这一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问题,至于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则是无法解决的。

【案例】A与B系大学同学,毕业之后双双留在杭州工作。经过3年的恋爱,两人决定结婚。由于A和B的户口均不在杭州,两人又都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回老家登记,故他们找到了在杭州某区民政局工作的亲戚C,并在C的帮助之下,两人顺利拿到了结婚证。婚后不久,A出轨,B知晓后,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了B的申请。

【评析】为一时之便,而主动违反法律程序,最终只会给自己的婚姻及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本案中,AB的婚姻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结婚,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要件,一般来说会被认可。但行政诉讼或复议最终能否的过程会极为麻烦。在此情境下,律师建议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二、如何办理异地婚姻登记手续

异地结婚登记怎么办理?异地结婚登记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异地结婚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异地结婚登记的注意事项: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婚者可不做婚检,但必须带上有效的法律证件。

异地结婚登记只需到双方其中一人的户口所在城市进行登记即可,异地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手续都和本地结婚登记并无区别,只是,如果是再婚者的话,切记还要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方可登记结婚。

网友咨询一、女朋友是外地户口怎么办理结婚登记

我户口在家,身份证跟户口都没问题,我女朋友的户口在外地,虽然现在人在家上班,但是户口还在外没迁回来,只有张卡片不知道能不能在结婚登记的时候有用还有十一放假时间民政局上班嘛?

带上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如果没有户口本,户籍证明也可以,到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登记。十一放假时间民政局肯定是不上班的,但是也有可能会有值班人员办理一些业务,至于能不能办理结婚证,您最好是打个电话咨询一下当地的民政部门。

网友咨询二:异地户口,怎样结婚登记?

我毕业后工作不在本省,户口随我迁到了现在的公司集体户口里,女朋友是老家的户口,现在要结婚登记应该在哪里办理,需要哪些程序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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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