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
添加时间:2019-05-28 10:18:12

婚后与他人同居,如何索要离婚损害赔偿?案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近年来,离婚率逐年攀升。美好的婚姻,通常建立在感情基础上,双方的感情付出都是巨大的,因此离婚之变故,对于当事夫妻而言,往往是痛彻心肺的遭遇。大多数情况下,离婚的提出常常伴随着一方对另一方感情的不忠、有过错等等。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不论是在感情方面抑或生活方面,给配偶方带来的伤害均是巨大的。大部分受到此类伤害的一方在离婚时都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网友咨询:能不能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2014年5月13日,梁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江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报后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被调查人江某的妻子,江某与涉事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出租屋,江某坚决否认自己嫖娼,坚称与女子刘某仅是合租关系。

据妻子梁某介绍,自2012年4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江某与女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12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丈夫江某与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

丈夫江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梁某感情不和,于2012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江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

即便真如江某所说,他与刘某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一个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江某的行为而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江某仍不收敛其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江某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

【案情介绍】

2005年4月9日,江苏某地市民秦卫宏(男)与第二任妻子奚婉娟生育一男孩。秦卫宏的前妻吴苇得知后,于2005年9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中称:自己与前夫2001年4月登记结婚,2004年11月协议离婚。当时,秦卫宏声称离婚的原因是婆媳关系紧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没想到离婚后不到一个月时间,秦卫宏再次结婚。2005年4月秦卫宏与现任妻子生一足月男孩,证明秦卫宏在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与现任妻子同居且导致其怀孕,给自己造成精神损害,因此要求前夫秦卫宏给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从原、被告离婚的时间与被告再婚的时间,秦卫宏生下一男孩的时间对比可以判定,秦卫宏现任妻子奚婉娟受孕时间处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吴苇提出对该男孩与秦卫宏做亲子鉴定,而被告秦卫宏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基于奚婉娟受孕时间处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和涉案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按照举证分配原则,法院认为被告秦卫宏对此未完成举证责任,认定该男孩系被告秦卫宏与奚婉娟所生。按照人类生育繁衍的一般正常生理过程,奚婉娟的受孕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离不开与被告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认定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在外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并认定该行为是导致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的原因之一,且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评析】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有配偶一方因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向无过错配偶所遭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符合上述规定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网友咨询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老公与第三者同居三个月,每个月偶尔回家一到两次,请问我该以什么理由提出离婚并提出赔偿损失,还需要什么证据?

可以起诉要求离婚,并可要求对方补偿。另,对方涉嫌重婚罪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可以报警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取得对方不忠实证据。

网友咨询二:还没有离婚女方与他人同居违法吗?

我老婆半年前和我吵了一架就带着衣服离家出走了,这半年来我一直都没有工作在寻找她,经过3个月之久我终于找到了我老婆可是我却发现她竟然在外面和一个男人住在了一起,像我老婆这样没有离婚就和他人同居算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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